当地时间6月18日,一名中国公民在社交平台发文称,她在马尔代夫豪华丽思卡尔顿度假村旅游期间,被度假村一位名叫乌沙姆(usham)的工作人员性侵。
她表示,度假村管理人员和马尔代夫警方不作为。
女生回忆称,她告知酒店经理自己遭到性侵后,工作人员进入房间没收了她带着精液的电脑和毛巾。女生声称这是重要证物,应该交给警察,酒店在敦促下叫了警察,但警察只录了证词,采集了她的口腔样本,并告诉她需要一周的时间才能得到结果。据她透露,酒店管理人员还污蔑她是为了骗得“免费住宿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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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,根据受害人发文,中国驻马尔代夫使馆已联系她,称已经要求酒店总经理、马旅游部副部长和警察三方严肃对待中国公民的报案,认真查明真相。
如果该案发生在国内
法律怎么说?
我们问了12348律师
答:如果该案发生在国内,那么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
由于性侵行为属于酒店管家个人违法犯罪行为,因此应当适用上述第二款规定,由该管家个人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。
至于酒店方是否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,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:
第一,酒店是否在聘请管家前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。比如,管家是否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,是否存在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等。
第二,酒店是否尽到了救助义务。若受害女生所述属实,酒店方不仅没有积极主动寻求警方帮助,而是在受害女生反复督促下才报警,甚至擅自没收了可以作为重要证据的电脑和毛巾。仅从这一点判断,酒店方很难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。
本期上海12348律师:
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周瑜
(12348律师意见基于现有公开情况提出,仅供参考。)
上观号作者:上海市司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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